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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 2016-0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社会科学各学科科学研究的发展,鼓励和调动教学研究人员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在学科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设立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以下简称省学科成果奖)。为确保评奖工作科学管理、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由全省各学科社会组织联合发起并组织实施,由省社科联全程指导监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年承办评奖工作的省级社会组织秘书处,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评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学科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各学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黑龙江省××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实施细则及评奖方案,报省社科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奖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分级评选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奖 励

第六条 省学科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他奖项设置可视各学科具体情况增设。

第七条 对优秀科研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成果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第八条 获奖的优秀科研成果由省社科联联合该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给予奖励。获奖结果记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章申 报

第九条 凡我省社会科学各学科工作者在评奖公布的时间期限内创作的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研究成果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评。

第十条 申报程序:作者申请并经单位推荐,院、系、所学术委员会讨论上报所属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或由学校科研部门提名申报。

第十一条 每人限报一项成果,以第一作者为主。

第四章评 选

第十二条 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成果质量为依据,宁缺勿滥。

第十三条 各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对参评成果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组织学科专家评审,确定获奖结果。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获奖成果,授奖前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成果有异议的,报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监 督

第十五条 评奖实行回避原则。凡申报评奖的专家、学者,不进入评奖委员会。

第十六条 参与评奖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违反工作纪律,评奖委员会将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申报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当届参评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允许申报参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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