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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外语学科专项)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 2016-06-02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扶持龙江外语学科发展,省社科联决定在“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设立“外语学科专项”,用以扶持我省外语学科发展,激励外语教学科研热情,繁荣我省外语科研和学术交流。为确保该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语学科专项课题由省社科联设立,由省社科联、省内外语类社团和相关学术出版单位联合开展的全省性课题。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设在省社科联学会部,负责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课题管理贯彻“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课题经费针对能够提高社会科学影响力和实用价值、对我省外语学科具有推动作用的课题进行资助。

第二章 组织及申报

第五条 课题选题主要采用课题指南方式进行,发布时间应在当年的第一季度。

第六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扶持课题。

第七条 课题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申报人可通过各高等院校社科联(尚未成立高校社科联的高校,通过高校科研处)推荐申报。申报单位负责申报课题的初审、上报,申请立项课题的质量监管和审核催办,并承担课题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一般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再参加其他项目。

(三)所申报课题要切合本省外语学科发展实际,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创新性和适用性。课题内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管理

第九条 外语学科专项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从黑龙江省社科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学者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课题评审分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环节,经评审确定的立项课题名单,在省社科联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课题办向课题负责人下发《立项证书》并告知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管理。课题负责人依照《课题申请书》有关内容,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课题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课题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研究进度,积极发表阶段性成果,严控经费使用范围。课题办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课题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一)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一般第二季度立项,年底前结项。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半年,但须填写《课题延期结项申请表》,报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

(二)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不得更换,课题研究方向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课题负责人,须填写《课题负责人变更申请表》,报课题办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课题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课题研究方向的。

(三)在规定的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课题,课题规划办在网上予以公示,通报申报单位并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第四章结项与转化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项鉴定申请表》,经评审委员会进行结项鉴定。课题办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HQ1] 撤项处理。结项情况在社科联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课题负责人按《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请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第十八条 课题最终成果在公开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外语学科专项)”字样。

第十九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课题办组织专家对年度结项课题进行评选,择优推荐高等教育出版社结集出版。

(二)课题结项时,须同时报送2~3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报课题办。课题办通过社科联网站和《社会科学界》期刊等途径宣传推广。

(三)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课题成果的出版发表,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分为课题经费和管理费两部分。年度课题经费如果有结余,可转至下年度使用。鼓励各课题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课题配套经费,支持课题高质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课题负责人按《课题申请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课题办管理。课题办在《立项协议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按确定的资助额度拨付50%作为前期研究经费;课题结题并经专家评审合格后再拨付50%。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立项课题图书资料费、调查费、文字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外语学科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课题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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